3·2·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一般效力
2026年02月25日
3·2·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一般效力
这里所说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一般效力是指在不涉及破产时该条款的效力。在不涉及破产时,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在合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出卖人可以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将此扩及到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合同,出卖人将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受人付清最后一批合同金额的款项。买受人如果将标的物进行转售,仍要受到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束,这种转售是不合法的,因其对转售的标的物还未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买受人这时要承担欺诈性转让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可以通过比较简单的方式,如挂号信等,主张撤销合同。如买受人不予以配合,出卖人可以诉诸法院解决,要求赔偿损失、追回标的物。含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中关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适用一般的风险转移原则,在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买卖合同可以对此进行特别规定,例如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因所有权在出卖人手中,所以出卖人就要承担标的物的有关风险。但这种约定往往不能得到出卖人的同意。(https://www.daowen.com)
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对第三方的效力,一般认为,第三方必须接受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这种条款的通常结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种条款在原则上也必须被第三方所遵守,这似乎与合同法上的原则——“合同不约束第三方”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三方须接受该条款对债务人所产生的结果。这意味着合同的每一方都有权利享受另一方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但第三方不能干预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