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3·5·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上存在瑕疵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从出卖人方面看,出卖人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受人方面看,买受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通常有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买受人的救济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情况而行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方面:

3·5·1·主张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部分中没有提到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问题。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违约金。出卖人也应依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当事人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时,买受人不能主张违约金。

3·5·2·主张实际履行

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或者第三人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实际履行,即要求出卖人依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能够实际履行的,则应依买受人的请求按合同约定另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出卖人因此而造成延迟履行的,对买受人仍应负延迟履行的责任。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其他权利而限制买受人行使所有权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除去该限制。出卖人能够除去该限制的,则应当除去,以便使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限制。

3·5·3·主张解除合同

在出卖人不能实际履行或者买受人不需要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享有解除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面解除合同。

3·5·4·主张损害赔偿

因权利瑕疵而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买受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

3·5·5·中止支付价款

我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买受人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这里的“可能”一词表明,只要具有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买受人就可行使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无须等待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权利。但这一权利行使的前提是价款尚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

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不外乎以下几种可能:一是主张他是标的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或部分所有权人,出卖人属无权处分;二是主张他在标的物上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者享有租赁权等;三是主张标的物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论哪一种主张,也无论其成功与否,都会对买受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第三人的主张成立,买受人将会失去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可以向出卖人追究责任;如果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则买受人应继续支付价款。但是,当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要求时,如果出卖人提供了与买受人可能因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而蒙受的损失相当的担保,买受人则不得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3·5·6·主张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在标的物的权利受到限制时,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实际履行,则可以主张减少价金。在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如果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则可以拒付价款。已支付价款时,可以主张返还价款等。

总之,在当今社会中,不法企业将诈骗来的货物转卖给他人,或盗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都有可能使无辜的买受人卷入诉讼,并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落得钱货两空。因此买受人不仅需要利用合同法有关买受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来保护自身利益,更应注重的是“防患于未然”。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针对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当受骗,从而避免损失。

【注释】

[1]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2]隋彭生主编:《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3]关于三种交付类型的详细解释,参见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

[4]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https://www.daowen.com)

[5]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296页。

[6]这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以及品质检验证书等。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

[7]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第199条的有关规定。

[8]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9-80页。

[9]参见《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的有关规定。

[10]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11]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7-938页。

[12]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0页。

[13]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依据的更详细论述,请参见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1-942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第61条。

[16]该案例引自徐柄著:《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99页。

[17]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60-261页。

[1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4款规定,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和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19]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258页。

[20]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1]《公约》第41条规定,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受人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

[22]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

[23]在民法上,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