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5·1·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关于风险转移一般有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原则上以交货时间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是实际交货即交付实际货物,还是象征性交货如交付单据,都适用这一原则。

第二,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在FOB条件下,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如果买受人有以下违约情形,则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届满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买受人未按该贸易术语规定给予出卖人充分通知,或如果由买受人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不能承载货物,或早于规定的时间截止装货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已确定在合同项下,即货物特定化。

实际上,从这些原则来看,该通则所确定的风险转移原则与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的有关原则是一致的,这反映了通则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经常选用通则所规定的贸易术语,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