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签订确认书成立买卖合同

3·2·签订确认书成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经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承诺后即可成立。但是,在我国的买卖实践,特别是外贸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合同成立的方式,即签订确认书后才能成立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签订确认书成立是我国外贸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在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也有规定。[11]

3·2·1·确认书的概念

确认书(confirmation letter),也称为销售确认书,是指为证明通过书信、电报和电传等方式达成的协议,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签订的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确认书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运输标志以及商品检验等条款。通过签订确认书而进行的交易一般是金额较小、批次较多的轻工日用品、土特产品等。另外,在已经签有包销和代理协议的买卖中,一般也是通过签订确认书建立合同关系的。

3·2·2·确认书的性质

确认书是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明确的、最终的承诺,所以确认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时,提出合同的内容应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签订确认书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协议,对当事人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确认书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前签订,因为合同确认书是对合同内容的最终确认,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正式的承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此时一方当事人在没有事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情况下却要求签订确认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要求,因为这时再签订确认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根据买卖实践,买卖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请求,即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如果是要约人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应和要约同时提出,或在其有权撤回要约的期间送达受要约人。如果是受要约人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也应在接受要约的同时提出,或在其有权撤回该接受通知的期间内送这要约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附有签订确认书请求的承诺,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构成反要约。[12]

通过确认书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合同得以实际履行无疑是有利的。但确认书的内容与先前通过函电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必须完全一致?如果确认书增加、减少或者改变了函电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什么来确定?当事人所谓的确认是否为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书从本质上而言,是为确认通过书信、电报和电传达成的协议而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签订的一种简单书面合同,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是,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其内容就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具体而言,其一,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其二,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并不是函电成交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https://www.daowen.com)

例如,伊朗G公司与北京H公司就一笔2万双旅游鞋的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北京H公司(出卖人)向伊朗C公司(买受人)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2万双,单价20美元,货款总价4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FR(成本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受人于同年8月10日以前,向出卖人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7月25日,出卖人收到了经过买受人签字的确认书,但买受人将确认书中的CFR价格条件变更为托盘运输条款。8月5日,出卖人又收到买受人开出的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上金额相等,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中原定的CFR价格条件变为了托盘运输条件。

据此,出卖人遂于8月底电告买受人拒收上述信用证,不久又将信用证正本通过中国银行退回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取得一致意见,终于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出卖人认为,买受人未事先与出卖人协商而单方面修改和增加了确认书的内容,与原有内容大相径庭,是出卖人不能接受的,不能构成买受人对出卖人所发要约的有效承诺;该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且买受人开出的信用证为非保兑信用证,不符合确认书要求,因此,出卖人退回信用证不构成违约。买受人称,买受人对出卖人发出的确认书确实作了某些修改,但这是对出卖人提出的反要约,出卖人应就此及时明确地作出答复,事实上出卖人在10日内未作答复,已构成对买受人反要约的默认。买卖合同成立,且以反要约的确认书内容为准。出卖人单方面退回信用证构成毁约,应向买受人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13]

本案争议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这涉及到约定以确认书为准的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本案中,买受人就出卖人签署的“售货确认书”的价格条款作了变更,同时又开出非保兑信用证,以行为表明了对确认书的信用证种类作了变更,上述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对买受人的反要约,出卖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但承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出卖人未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不能视为承诺。而在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拒收信用证通知后未能及时改正信用证,出卖人退回信用证的行为,正是出卖人以作为的方式向买受人明示了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买卖合同的不成立。出卖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2·3·签订确认书成立买卖合同的适用条件

由于在买卖合同实践中经常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现象,即合同的确认订立。因此,在合同法中规定有关确认书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买卖合同还不能成立。只有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买卖合同方告成立。签订确认书成立买卖合同的方式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确认书适用于采用信件、电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场合;(2)有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例如,某外国公司发出信函欲向我国某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具体事宜以合同确认书为准。我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发出定货单后,外国公司遂向我国公司发出售货确认书。

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是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习惯采用的成交方式。在上述场合下,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要求签订确认书,是因为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可能记录在不同的多个载体上,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可能通过多次的信件或者电文往来才确定了买卖合同的内容。为了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履行更方便,在发生纠纷时举证更容易,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

例如,某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10万平方米浮法玻璃,该要约中对品名、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时间及地点、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规定。中国B公司回电同意要约的内容,但提出双方最好签订确认书。A公司在双方未签订确认书之前已经发货,且该批货物质量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并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B公司拒绝收货。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在该案中,A公司认为,确认书只是事后确认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买卖合同。换言之,是否签订确认书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B公司在承诺中提出要签订确认书,那么在确认书签订之前,双方之间是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如果A公司所交货物合格,则B公司可以采取货到时与A公司再签订确认书的方式成立买卖合同。但由于A公司所交货物不合格,B公司以未签订确认书、双方没有买卖关系的存在为由拒收货物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