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及其存在的理由

2·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及其存在的理由

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在质量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品质瑕疵担保三种情况。

价值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因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物的效用问题。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或灭失应依客观的标准而定,不能仅依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效用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

品质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例如,出卖人关于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的保证、关于标的物特殊性能的保证等。[12]这种担保可以来源于买卖合同的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说明。

以上三方面综合起来构成完整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通俗地讲,也就是买卖合同法中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非常复杂但却日显重要的问题,这方面的法律发展也较快。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在于:(https://www.daowen.com)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取得价款的一方有义务使对方获得无瑕疵的权利或物品,充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买卖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恪守信义、诚实履行义务,并保护买卖交易的安全

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般的买受人,特别是产品的消费者只能按照产品的说明书去进行操作,对产品的原理、性能、质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问题往往不可能知晓。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第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维护有偿合同等价均衡关系,保护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