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标的物的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及检验费用
买受人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必须亲自检验。在检验时,买受人可以委托权威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例如我国的商检局。商检局有良好的检验设备和仪器,有训练有素的专业检验人才。其检验结果可信、权威。买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一个双方共同信任的民间商会检验标的物。为了促进商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设有商会,为客户提供检验标的物的服务,并以其名义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书。这种民间商检机构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常常被双方当事人选择为检验标的物的检验人。检验人具体是谁,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也可以委托出卖人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方法应当依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检验的通常程序而定。例如,衣服必须试穿,电视机必须试看,这些标的物一般由买受人检验即可,无须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是,有些标的物就需要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例如,检验大型的机电产品,尤其是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就需要一些必要的技术资料,否则就无法检验标的物的品质。为此,出卖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如果标的物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就会产生检验费用的承担问题。在检验过程中,由于借助科技手段,检验费用大大提高。无论是政府商检机构还是民间商检机构,都要按照实际费用收取检验费。商检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通常的办法是:在标的物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确定商品检验地点通常有五种不同的做法,即:(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4)装运港检验,作为出卖人向银行议付的依据之一,目的港复验,作为买受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5)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重质,这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在上述几种做法中,第1种和第2种做法对出卖人有利,第3种做法对买受人有利,故在实践中使用得并不十分广泛。第4种和第5种做法较易为合同双方所接受,也符合国际贸易惯例。[14]
按照惯例,买受人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即采取前述第4种和第5种做法:以出卖人在装运港提供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目的港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复验权,其复验证明可以作为索赔的证件。所以,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不易引起法律问题而对买卖双方来说又比较公平合理的商检条款应该是:“双方同意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依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的××天内,买受人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有复验权。复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但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公证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出具的检验报告,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