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买受人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期限
当买受人发现出卖人所交标的物不符合同的要求时,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通知出卖人,并提出退换标的物或索赔的要求,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买受人就会丧失其应有的权利。这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58条和《公约》第39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有三种情形:
3·4·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对于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时间,首先允许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在当事人约定了对标的物检验期间的情况下,买受人有义务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检验情形通知出卖人。例如,如果买卖合同已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的索赔规定了索赔期(如卸货后30天),则买受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并提出索赔。此项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买受人必须履行此义务后,才可向出卖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未将此情形通知出卖人,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3·4·2·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受人同样负有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作出此通知的时间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15]所谓“发现”,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后,实际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发现”则是一种法律推定,指根据标的物的到达时间、数量大小、检验难度等确定买受人应当而且能够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完成检验,并发现标的物在数量或者质量上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虽然买受人实际上并未进行检验,但一旦法律上推定买受人应当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完成检验,即认为买受人已经完成了检验程序。
由于在实践中各个买卖合同之间相差甚大,无法进行统一,因此只能用“合理期间”的概念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实践中,为了在时间上减少出卖人的责任负担,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通知的最长“合理期间”为2年。如果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不过,如果标的物本身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的时间要求,不适用2年的规定。对此,《公约》第39条第2款也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受人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例如,买受人在收到一批不合格的洗发香波后,在2年的时间内并未通知出卖人。假设洗发香波的保质期自收到之日起还有2年半,则关于洗发香波的质量缺陷适用该保质期的规定,而不适用2年的限制。
3·4·3·在任何期间内提出
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但仍然将标的物卖给买受人,则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异议的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检验期间届满后再通知出卖人;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也可以不在合理期间内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无论买受人在何时提出异议,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在买受人提出异议时,应当以明示的通知方式向出卖人提出,而不能采用默示方式。
【注释】
[1]关于各个价格术语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国际商会编:《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周秉成、黄晓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及第6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3]沈关生主编:《买卖合同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4页。(https://www.daowen.com)
[4]参见《公约》第56条的规定。
[5]徐柄著:《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0页。
[6]关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参见徐柄著:《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3-27页、第37-39页。
[7]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8]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9]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某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
[10]《民法通则》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出卖人的营业地是指出卖人投入资本实际进行经营活动的地方。
[11]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12]隋彭生主编:《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
[14]上海对外贸易协会编:《对外经济贸易案例》,立信会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15]《公约》第39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合理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