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样品买卖的概念与特征
以样品来表示标的物的品质是买卖交易中常用的方法,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样品又称为货样,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用以反映和代表所买卖标的物品质的实物。在业务上,样品由出卖人提供的称为“出卖人样”,由买受人提供的称为“买受人样”,由买受人提供、出卖人据此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样品由买受人确认,称为“回样”或“确认样”。[5]买卖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物样本作为标的物的质量判断标准,从而签订合同进行的买卖,就是我们所说的凭样品买卖,实践中也有人称之为货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标的物的质量是以样品来确定的。在样品买卖中,标的物的质量与样品的质量相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约定。出卖人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具有与样品相同的质量,否则即构成违约。由此可见,样品买卖合同不是一种有条件的买卖,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质量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样品质量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它只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https://www.daowen.com)
采用样品表示品质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是由于样品本身不会说话,它所代表或反映的品质需要当事人去理解,而且在封存期间样品自身的品质也可能发生变化,这往往会导致对标的物的品质的确认产生纠纷。实践中以样品来全面表示标的物品质的不多,而是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如颜色(称为“花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等。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特征为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样品的其他特征则不作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关于样品买卖中的样品是否必须从现货中选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对此持肯定观点,认为样品必须从现货中选出,而不能是特意制造的,否则即构成以提供假样品促成买卖的欺诈行为。但如果按照这一看法,样品买卖便只能限于现货买卖。实际上,样品买卖只要求出卖人提供的样品是现存的即可。至于出卖人以后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在提供样品时已有的还是在其后另行制造的,对买卖的成立并没有影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