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的分离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流通领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这就出现一个问题,那么,当该标的物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手中时,该标的物具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也随之转移呢?我国《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这一规定说明,作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并不等于它所载有的知识产权也随之转移。如果买卖的是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例如计算机软件、图纸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说明,买卖的只是计算机软件或图纸本身,而不包括其所含的著作权。再如,对书籍的买卖,一般是对作为“物”的书籍的买卖,不是对其所含有的著作权的买卖。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及所赋予它的权利内容亦有别于物权法。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不同。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是权利买卖的一种。这种买卖涉及权利主体变更的合同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所有权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法律另行规定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向买受人转移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一并转移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或者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一并将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转移于买受人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则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