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检验标的物的时间
检验标的物的时间在买卖交易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受人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标的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对标的物的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关系着对出卖人所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判定。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货到后15天(或30天)内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否则,对方可以以检验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赔偿。
如果没有检验期间的约定,则应及时检验。这与公约规定的“买受人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基本是一致的。[13]何谓“及时”,主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交易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一般理解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应自接到标的物时,应当尽快开始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标的物的数量、质量、重量和包装等。由于买卖标的种类繁多,商品千差万别,标的物所需要的检验时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例如,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需要复杂的测试手段进行检验的商品,其实际所需的检验时间应长于一般农副产品所需的时间。(https://www.daowen.com)
例如,某市贸易公司甲与某县农副产品公司乙签订了一份买卖香蕉的合同。合同规定,乙向甲出售香蕉2万公斤,每公斤3.5元;香蕉质量为中上等,由甲负责检验,并负责给乙出具合格证。香蕉分四批运输,每批5000公斤,香蕉到达15天内付款。甲先后收到三批香蕉,经检验都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但是在收到最后一批香蕉时,甲的检验人员没有对香蕉进行检验就认为香蕉合格,而开具了检验合格证。几天后,甲打开最后一批香蕉进行出售,结果发现这部分香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一些香蕉已经腐烂变质。为此,甲要求退货,并不再付给乙第四批香蕉的价款。而乙认为香蕉是经过甲检验合格的,之后香蕉腐烂变质是甲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因此要求甲付清款项。
在本案中,甲收到前三批符合合同约定的香蕉后,就掉以轻心,没有对最后一批香蕉进行检验,想当然地就出具了检验合格证明。几天后,才发现香蕉质量有问题。对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接到香蕉后应当及时进行查验。甲没有进行检验,就接收了这批香蕉,何况发现质量瑕疵是在几天后。这时很难确定香蕉的瑕疵是在交货前就存在,还是在交货后才发生,瑕疵责任也不容易确定。因此,难以要求乙承担香蕉质量瑕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