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违约的免责理由——不可抗力

1·6·违约的免责理由——不可抗力

在正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违约,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免责,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在于,如果买卖合同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请求免责经常会发生纠纷。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

1·6·1·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构成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兔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首要条件是不可预见性,即这些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例如,F国的A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货物给我国一家公司。根据F国法律规定,出口这种货物必须向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而只有经营该货物的同业协会的成员才可以取得政府的出口许可证。但A公司不是该同业协会的成员。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无法向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事后,我国公司要求损害赔偿。A公司以领不到出口许可证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免除赔偿责任,我国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A公司的免责请求是有根据的,因为能否获取政府的出口许可证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只要A公司已尽全力,仍未能获得出口许可证,则可免除其不交货的责任。但在该案中,情况有所本同。因为F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该同业协会的成员才有资格领取出口许可证,而A公司不是该同业协会的成员,因而不具有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资格。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A公司就完全清楚政府根本不允许A公司申请该类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既然这种结果是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预见的,因此A公司未能获得出口许可证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由此给我国公司造成的损失,A公司应该赔偿。[10]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另外一个条件是,该事件是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说,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不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而且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后果是无法克服的。在有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就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否可以克服发生了纠纷。

例如,美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出口一批化学肥料。在货物装运前,A公司的厂房发生爆炸事件。因此,A公司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据了解,A公司有两个生产相同产品的化肥厂,发生爆炸事故的只是其中的一家。爆炸事故发生时货物尚未特定化,也就是说并未指明以哪一家化肥厂的产品来交付。据此,B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实际上,A公司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化肥价格上涨,企图以爆炸事件为借口,以便另找买主,避免价格损失。尽管爆炸事故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是,在该案中,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合同责任。主要理由是,尽管爆炸事故是不可预见的,但A公司有两家化肥厂,受爆炸事故影响的只是其中一家,因此并不影响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况且,出卖人在爆炸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将货物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1·6·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另一类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及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政府封锁禁运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为了公平起见,避免当事人滥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权,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有必要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内容和范围的条款为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的作用表现在:一是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不足。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复杂,往往在不同环境下不可抗力事件对买卖合同的作用也不同,需要具体作出规定。二是在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责任。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很重要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所引起的后果。(https://www.daowen.com)

1·6·3·如何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

对于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根据不可抗力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所造成影响的大小,确定合同是全部不能履行,还是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再决定是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还是部分免除。一般而言,如不可抗力事故使买卖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买卖合同的履行,则只能迟延履行合同。

第二,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只有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且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无关系,当事人才可以免责。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且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就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其他法律另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免除责任。例如在出卖人负责运输中,由于标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不承担责任。

第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知道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寻找新的交易伙伴或者通过别的途径让损失不再扩大。

第五,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同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例如由水利部门提供洪水暴发的证明等。

我国E公司与美国M公司签订一个进口合同,购买6000码西服原料。合同规定M公司在10月份交货。但在8月15日M公司厂房及仓库发生火灾,生产设备及存资全部烧毁。合同交货期届满后,公司还没接到装船通知,便去电M公司查问,并催促交货。M公司这时才以发生火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E公司因生产急需不得已在另一国家购买了替代物。但该西服原料从9月份开始价格已上涨50%。E公司于是要求M公司承担差价损失。但M公司仍以火灾乃不可抗力事件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E公司坚持要求M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在该案中,火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其对M公司交货义务的影响也是不可克服的,本来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由于M公司没有及时通知E公司,使得E公司购买替代物时价格上涨50%。这个差价损失直接是由M公司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后未及时通知买受人引起的,所以M公司应该赔偿E公司购买替代物的差价损失。[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