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出卖人不按时交付标的物

2·2·出卖人不按时交付标的物

不按时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包括逾期交付和提前交付两种情况。

2·2·1·逾期交付标的物

逾期交付即迟延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以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逾期交付可以作两种解释:一是已经超过交付期,尚未交付,此时买受人可以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未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二是虽然逾期,但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买受人接受履行后,不能再以逾期交付为由,单方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但准备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与买受人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买受人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因出卖人通知错误,致使买受人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取标的物而未提到,致使履行迟延时,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搞错了接货人,造成履行迟延、费用增加时,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支付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2·2·2·提前交付

提前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前交付。提前交付标的物分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提前履行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表示接受的,则可视为双方变更了交付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但未及时通知买受人,给买受人造成既成事实的,买受人可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因此增加的储存费用、保管费用以及因商品消耗造成的损失等。当提前交付实际上对买受人有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规定日期前交付,买受人可以收取标的物,也可以拒收。对此没有任何强行性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在拒收与接受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根本性的违约交付,买受人必须接受,无权拒收,但对于提前交付标的物的违约则除外。因为提前交付标的物可能会给买受人带来诸多不便,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开支。例如,收货后要有仓库存放,买受人可能没有空余的仓库等。对于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原则上可以拒收。但如果拒收将给出卖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买受人实际上有条件提前接受时,买受人则不宜拒收。例如鲜活产品,如出卖人提前发货,买受人拒收可能会造成鲜活产品的大量死亡或腐烂。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接受标的物,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由此而增加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