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3·1·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这里的买受人违约是指买受人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符合合同的标的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迟收标的物,二是买受人违反收取标的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接受了标的物的风险。如果买受人不按约定,不收货或不及时收货,势必会使标的物仍然滞留在出卖人手中。这时一旦发生风险,对出卖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因其加重了出卖人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作了规定。

3·1·1·因买受人原因迟收标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风险应自交付标的物时起转移,但在由于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况下,风险应以约定的交付日期,还是以实际交付的日期来划分,是交易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是说,在因买受人的原因迟收标的物时,风险仍按原来所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日期转移,尽管此时标的物仍在出卖人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实际是在为买受人保管标的物,因此而支出的仓储、保管费用,出卖人也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43条并未直接规定风险自约定交付期限起由买受人承担,而是规定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二者的意义是完全相同的。期限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点,而不是一个时间段,违反约定之日的时间实际上就是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这一规定还涉及到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问题。我国以前的有关立法以及合同法虽无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都体现了买受人除支付价款外,还有接受标的物的义务这样一个精神,其意义在于保证买卖公平和交易稳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但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迟延交付的,买受人应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买受人接受标的物,通常必须以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为前提,也就是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做好了交付标的物的良好准备,并向买受人作出了交付的表示时,买受人才有义务接受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虽提出交付,但并未做好交付准备,因此而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在买卖实践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的,主要有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提标的物,买受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2)合同约定买受人必须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必要准备,买受人未做到,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3)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标的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不管买受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3·1·2·买受人违反收取标的物义务时风险的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则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约定地点,即完成交付任务,此后不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那么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时,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置于上述地点,而买受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买受人应当收取标的物而未收取时起转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8]根据公约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后,买受人不收取或不及时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买受人违约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简言之,买受人违约时间就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一规定有利于促使买受人履约,特别是尽快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这里所说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应与约定日期的具体方法结合起来理解。例如,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应在8月6日收取标的物但买受人未收取,风险应自8月7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8月6日之前收取标的物,而买受人在8月6日收取的,不应视为违约。同样的道理,假设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应于7月份在出卖人的库房提取1000包棉花。为了履行合同,出卖人7月1日已在棉花包装上注明了买受人的名称并已作好其他所有的交货准备。但买受人在整个7月份一直没有将棉花提走。结果在8月3日时库房发生火灾,这批棉花全部被烧毁。尽管买受人实际上没有提走该棉花,但其应承担棉花被烧毁的损失。

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还要注意几个条件:(1)标的物的交付地点能够按照双方的约定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下来;(2)标的物的交付时间能够按照双方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下来;(3)出卖人已经按时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如果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并不能随之提前;(4)买受人知道标的物已置于交付地点。如果是双方约定的地点或买受人应该知道的地点,推定为买受人已知。如果属于其他情况,则出卖人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