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简称风险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风险责任只是一种义务,而不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导致后果的民事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风险是一种负担。但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则可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从而引申出一种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风险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简单而言,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出卖人就应对此负责。买受人就没有义务支付价款,出卖人也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重新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标的物风险在由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受人则应对此负责,买受人仍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并且,买受人即使没有收到标的物或所收到的标的物有所毁损,也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