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1·5·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事关买受人可以在何处提到标的物。交付地点的不同,标的物的价格构成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对这一问题也比较敏感。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没有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第88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一规定针对所有合同,是相当笼统的。如果将该条的规定适用于出卖人的交货义务,关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则应在出卖人所在地。这一规定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合同法》第141条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笼统规定的具体化,也是一种修正。此外,《公约》也对出卖人的交货地点作了规定,这特别有助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交货地点。[9]根据这些规定,应按以下方法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1·5·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将其所出卖的标的物置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地点,以交付买受人。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事先如果不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应负责将标的物运到交付地点。如果因该段运输造成迟延交付的,出卖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到了合同约定的地点,尽管仍需要运输才能到达买受人处,但到达交付地点以后的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5·2·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首先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交付地点。例如,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进行补充。如果达成补充协议,则该协议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例如,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隐含意义、习惯以及惯例做法对买卖合同进行解释,从而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例如,出卖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应为交付地点。出卖其他标的的,出卖人所在地为交付地,这也是一条交易惯例。(https://www.daowen.com)

1·5·4·标的物需要运输时交付地点的确定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标的物的运输,即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给买受人,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出卖人的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运交买受人。即使标的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受人处,但出卖人也只须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为交付给买受人,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即为标的物的交付地。

1·5·5·标的物不需要运输时交付地点的确定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标的物交付地点,又不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给买受人,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出卖人应负责运输事宜的问题,那么,假设该合同出售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标的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仓库中提取1000吨钢材作交货之用),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标的物(例如买卖的标的物将在某地某间工厂加工制造),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标的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应在该地点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处置。

所谓交给买受人处置(at the buyer's disposal),是指出卖人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能够取得货物。[10]例如,做好标的物交付前的准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须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取标的物等。如果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给仓库或承运人照管,则出卖人将有关单据(如提单或仓单等)交给买受人,即认为已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处置。在其他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处置。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上述规定只有在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时才适用。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国际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出卖人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而是应当将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交货的条件是“FOB厦门”,即使货物需要从内地(如南昌)用火车运到厦门再由厦门装船运往国外,但出卖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到厦门的指定船舶上。如果仅将货物交到内地(如南昌)开往厦门的火车上,则出卖人没有完成其在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