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标的条款
该条款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没有这一客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托,买卖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变得无法履行。因此,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存在的前提。买卖合同的标的主要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依照合同种类的不同,其标的可能是种类物,也可能是特定物,要注意区分它们的不同性质。但是,无论标的为何物,在合同中必须表述明确而具体。因此,标的的确定是订立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确立合同其他主要条款的参考。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必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只要于出卖人履行合同时存在即可。例如,厂家可以订立买卖合同,将其于未来一定时间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予以出卖。农民可以将于收获季节收获的粮食在播种时就订立合同卖出。在理论上,这种货物称为“未来货”,该种买卖合同属于远期买卖合同。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对标的的描述要尽量采用通用的名称,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标的物名称要加以特别的说明。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太多。例如,同为玉米,会因品种的不同、产地的差异、质量的好坏而形成不同的等级。同时,有些相同的商品会因人、因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易引起争议的还有同名异物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更会因各国的文化、传统、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歧义。因此,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一定要将标的物的名称写清楚。(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要注意,买卖合同的标的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要求。一般而言,下列物品或产品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国家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土地、矿藏、森林、毒品、枪支弹药、黄金、白银以及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动物皮毛等;(2)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已过保质期的产品等;(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产品,如违反商标、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