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

2·1·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有几种表现:第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届满,出卖人尚未交付。买受人依法或依合同可以不给出卖人宽限期;第二,虽然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期限尚未届满,但出卖人已经毁约,表示将不交付标的物;第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期届满,但出卖人未按时交付,买受人给以宽限期。但宽限期届满后,买受人仍未交付。在上述情形下,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2·1·1·转购标的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可以在市场上转购标的物,如果其价格低于或等于合同价,则不存在买受人的损害问题。如果解除合同给买受人带来了损害,则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损失。买受人在采取这种救济措施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即转购必须合情合理。以诚信原则转购标的物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转购时买受人应尽量以低价转购标的物或其替代物,减少转购时的相关费用,以达到尽量减少出卖人的损害赔偿额的目的。如果以高价转购标的物,扩大出卖人的损害赔偿额,则是不允许的。此外还要注意转购的时间与方式。《公约》第75条要求,买受人应当在解除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转购,而不必在解除合同的当天。这段时间是让买受人选择市场,以便比较市价以及作相应的准备。这一时间的长短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2·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出卖人根本违约时,如果买受人解除合同后不在市场上转购标的物,也可以直接根据出卖人违约时的合同价与市场价之差向出卖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采取这种方式也可以满足买受人的需要,使买受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买受人得知出卖人违约后,总需要一段时间去转购标的物,到时可能买受人已经不需要或该物已失去预定用途。有时买受人可能在市场上买不到同类的标的物或替代物。对于出卖人而言,买受人转购标的物是以市价计算,如买受人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是按照市价计算,二者数额是相同的。公约对买受人采取这种救济措施规定了一个先决条件,即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有时价(current price)。这里的时价是指买受人解除合同时标的物的价格。买受人解除合同必须向出卖人发出通知。确定时价的地点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损害赔偿额为时价减去合同价加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https://www.daowen.com)

2·1·3·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有些标的物是买受人不易在市场上买到的,或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包供合同,那么在出卖人不交货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卖人实际履行,则构成延期交付,买受人可以一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违约金有不履行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前者按标的额计算,后者以标的额为基础按天计算,不履行的违约金数额要远远大于逾期违约金数额。在出卖人继续履行时,买受人不能要求其支付不履行的违约金,只能要求其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数额按逾期天数计算。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2月15日交货”,出卖人到期未能交货,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出卖人于25日交货,买受人仍然可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9天的违约金。在继续履行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的赔偿金不能包括可得利益,因为继续履行已经使买受人获得了该利益。

2·1·4·定金责任

如果出卖人不交货,买受人且已预付了一部分定金,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要注意的是,定金责任在出卖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不能与继续履行并用。如果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后,仍不足以补偿买受人的损失,买受人仍可以要求进一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