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试用买卖是一种有条件的买卖,即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如果认可标的物,试用就停止,买卖合同就发生效力。如果不认可标的物,买受人就应当退回标的物,买卖就告吹。因此,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合同是否发生效力的根据,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的行为是非常关键的行为。那么,买受人认可的根据是什么、怎样作出认可行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判断买受人是否认可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是关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限制的规定,它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买受人享有是否认可的充分自主权。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是以购买标的物为目的而试用该物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第三人的限制。
(2)买受人认可的方式。如果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就必须向出卖人作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这时,他既可以用语言文字的方式,即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明确表示,也可以用行为方式作出认可表示。买受人以行为方式作出认可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买受人毫无保留地向出卖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部分价款。试用买卖自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作出认可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时,买卖合同才发生效力。因此,买受人是在认可标的物后才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虽然没有作出是否认可的语言文字方面的表示,但是毫无保留地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部分价款,则可以认为买受人以支付价款的形式来表示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在此情形下,应当推定买受人认可标的物。(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买受人虽未支付价金,但对标的物作出了试用或者检验以外的行为,如在试用期间将标的物出租或出卖等行为。这时,买受人虽然没有支付价款,但是也应当认为他认可了标的物。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处置的权利,如果其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则其显然是将标的物视为自己之物,当然可以在法律上认为其对标的物表示了认可。
(3)买受人未表示时推定其认可。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没有以语言文字或者行为等方式作出认可标的物的表示,也没有作出明确拒绝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这是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久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则视为购买。
例如,某化工厂甲(买受人)与某机械设备厂乙(出卖人)签订了购买一台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首先向甲方提供一台设备让其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如果甲方在试用期间对该设备满意,合同就发生效力,甲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不满意可以拒绝购买,但是应当退回该设备。此外,合同还对价款、运输费用、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在试用期间届满后,乙方既没有收到甲方愿意购买设备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到其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而且甲方也没有退回该设备。因此,乙方就认为甲方愿意购买这台设备,于是向甲方发出了要求其支付价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却要求退回这台设备,拒绝购买。[10]双方发生纠纷,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件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纠纷。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即甲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意思表示时,应该如何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买受人未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本案应当视为甲方购买了机器,合同发生效力,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另外,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可以是在认可期限内一直占有标的物,也可以是在出卖人占有的情况下试用或者检验。如果出卖人未将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拒绝认可的表示时,是否也视为认可,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论标的物是否交给买受人占有,只要买受人未在期限内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即视为认可。另一种意见是,在标的物未交给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后未在期限内作出认可的,应当视为拒绝。其理由是,标的物未交给买受人占有时,买受人试用后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不发生返还标的物的问题。而认可标的物时,则发生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的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下,在对买受人试用后未在期限内作出表示的情形进行法律推定时,如果视为买受人以默示的方式拒绝认可标的物,是比较经济而适当的办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