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出卖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这里的出卖人违约是指出卖人所交标的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正常情形下,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的规定,则标的物的风险就在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占有时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严重不符合合同,则等于没有交付,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仍有请求交付符合规定的标的物的权利。因此,即使出卖人所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受人手中,该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负有照管该标的物的义务,但是可以向出卖人收取因该照管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3·2·1·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质量条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由出卖人承担。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卖给买受人800箱一级云烟,8月1日交货。在8月1日,出卖人将云烟送至买受人的营业地。但买受人验货时发现出卖人所交付的根本不是正宗的云烟,而是产自贵州的一种香烟。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货严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随即告知出卖人拒绝接受。但出卖人以天色已晚为由,暂时将烟存放在买受人的仓库,待出卖人处理。在8月3日时,由于突发大水,买受人仓库被淹,该香烟遭水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对该香烟的水浸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香烟被水浸时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出卖人已经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的质量标准;第二,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导致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落空;第三,必须是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措施。如果买受人没有选择上述措施,而是采取了接受标的物,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救济手段,则不适用该规定。在买卖实务中,有时出卖人提交的标的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标的物已经运送至买受人。如果退货或解除合同,显然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这时如果出卖人能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或提供优惠条件(如降价等),买受人也可能会同意接受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至买受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3·2·2·公约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移转的影响
根据《公约》第70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则不损害买受人对这种根本违反合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这里的“根本违反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的“交货严重不符合同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对于这项规定,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1)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出卖人根本违反合同的场合,如果出卖人虽有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不能援用此项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基本符合合同规定,有些小毛病但无碍大局,则买受人无权拒绝收货或退货。货物的风险应在出卖人交货时转移至买受人。
(2)按照这项规定,即使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也并不影响货物的风险按公约的规定移转给买受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对出卖人根本违反合同所应享有的采取各种补救办法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例如,如因出卖人根本违反合同,使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移转于买受人,但买受人仍然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交付替代物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这也体现了下面将要谈到的“风险转移不影响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