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2·2·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存在。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供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的关系。因此,根据商店中摆列的商品进行购物,并不属于凭样品买卖。如果买卖合同中表示标的物品质时既使用了样品,又使用了语言、文字说明,那么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和语言、文字说明都相符。如果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一般应以语言、文字说明为准。

样品买卖的标的物质量与样品质量是否同一,不仅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而且决定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检验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样品的办法,以待验证。因此,双方当事人怎样选择样品及其保存样品在买卖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样品,要看买受人的目的、需要和出卖人的能力。选择的样品可以是从现货中选择,也可以另行约定。样品买卖中,双方约定了样品后,就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并且当事人可以用语言、文字对样品的品质予以说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样品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纠纷。对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8条有明确规定,即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凭样品买卖,实际上加重了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出卖人必须对标的物的质量有特殊保证,即担保交付的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它不同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可作特殊保证也可不作特殊保证的一般买卖。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样品买卖,就应当视为出卖人已经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与样品的质量相同,而不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这样的明确表示。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已经足以影响其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是否属于样品买卖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在凭样品买卖的履行中,如果买受人以标的物品质与样品不符而拒收时,应由出卖人证明标的物品质与样品品质相符,否则应负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时,则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负举证责任。[7]

例如,某药材收购公司的推销人员到一家药厂推销中药材——当归、党参和枸杞。该推销员向厂家出示他随身携带的这些药材样品,让厂家进行检验,如果觉得满意,可以签订合同购买,并保证该公司提供的中药材均与这些样品的质量相同。药厂对当归、党参和枸杞的样品进行检验后,认为这些样品符合他们制造中成药所要求的品质,就与该药材收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药厂认为药材收购公司提供的药材与样品质量不相符合,于是拒收。药材收购公司认为其出卖的药材质量合格,与样品相同。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在该争议中,为保证药厂将来能够获得与其制造的中成药所要求的质量相符合的标的物,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明确该合同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因此双方就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该推销员所提供的样品来确定将来所交药材的质量。其次,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卖人提供的这三种药材必须与样品具有同等品质,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最关键的是,双方应将推销员提供的样品分成两份封存起来,由双方各自保管一份。如果双方按照这种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在发生纠纷后就有据可查,纠纷就比较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