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拍卖概述

6·1·拍卖概述

6·1·1·拍卖的含义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简单地说,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得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叫价是拍卖的重要特征。叫价销售通常能使拍卖物品真实反映出其应有的价值,同时,也使交易的气氛紧张、热烈。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拍卖是由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购买,最后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拍卖排除了一切私下交易,而以拍卖条件为拍卖的惟一准则。在买卖法上,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公卖形式。[21]

6·1·2·拍卖的分类

拍卖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根据拍卖发生的原因,拍卖可分为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拍卖,例如对抵押物、提存物以及罚没物品的拍卖等。意定拍卖是指基于出卖人自己的意思而进行的拍卖,如企业对自己设备的拍卖。

(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这是根据拍卖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来划分的。委托拍卖是指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依我国拍卖法规定,受委托进行拍卖的拍卖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委托拍卖中,拍卖人是出卖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出卖人。因此,在委托拍卖中,不仅有拍卖人与应买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有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自己拍卖是指出卖人自己为拍卖人的拍卖,例如质权人依法自行拍卖质押物。(https://www.daowen.com)

(3)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

根据拍卖的执行者及程序,拍卖可分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强制拍卖是指由国家机关依强制执行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拍卖,例如,人民法院对扣押的债务人财物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当事人任意决定的拍卖,而不是依强制执行法所进行的拍卖。

6·1·3·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是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透明性,大多数可用于买卖的物品或权利均可作为拍卖标的。但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与财产权利。[22]一般而言,用来拍卖的标的物,多为一些品质不易标准化的,或难以久存的商品或价值难以确定的特定物。

我国拍卖市场开放的时间虽然不长,拍卖交易还不是非常普及,不是所有物品都能拍卖,但拍卖物品的种类也发展很快。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有形物品和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有形物品大体包括:艺术品、收藏品、生活用品、娱乐物品、生产用品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化或科技成果、专利、图文资料、稿件等;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车辆运营权、出版权、冠名权等;符号,包括电话号码、汽车牌号等。

在我国,除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不得拍卖,限制拍卖的物品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方能拍卖外,其他物品或有关权利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哪些物品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拍卖的呢?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不得转让,故这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当然对于矿藏的开采权,森林、草原、山岭、荒地等的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拍卖的。限制拍卖物品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物拍卖、国有资产拍卖以及金银等物品拍卖。这些物品的拍卖需要履行一些特殊的手续,如事先经过批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