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拍卖的成立及效力
拍卖与一般买卖不同,其成立要经过一些特有的程序。为保证拍卖活动正常进行并保证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拍卖的表示;二是应买的表示;三是买定的表示。
6·3·1·拍卖的表示
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出的拍卖表示。一般说来,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引诱。因此,拍卖人发出拍卖表示只是引起竞买人的竞买,而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认为未达到保留价时也可以不拍定而停止拍卖,撤回拍卖的标的物。但是,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必须拍定。也就是说,在拍卖时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人须受其拍卖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此情形下,拍卖的表示应属于一种要约,但这属于比较例外的情况。[29]
6·3·2·应买的表示(https://www.daowen.com)
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拍卖表示既为要约引诱,竞买人的应价就应为要约,竞买人受其应价的约束。但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前一应价即丧失效力。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也即为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应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为生效条件。这就是说,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力。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这一规定参与竞买的,其买卖的效力如何确定?依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买卖应为无效。[30]
6·3·3·买定的表示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亦即买卖成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拍卖人关于买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这种承诺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最高应价人即为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