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两种例外情况

3·4·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两种例外情况

3·4·1·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例外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买卖合同成立。这是对买卖合同形式要求的例外规定。

从《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时,买卖合同不成立。但买卖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一味强调买卖合同的形式则已无意义,而且很可能使已履行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时,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

这实际上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的灵活规定。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如果当事人以自己的履行行为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则过分强调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没有必要的。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了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又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又承认这种履行,那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之所以规定某些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是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出现买卖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容易举证,并使裁判机关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解决纠纷。

3·4·2·关于签字盖章要求的例外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买卖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书在没有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包括确认书在内的合同书。按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买卖合同成立。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书采用签字或者盖章者居多,但也有一些当事人拟定合同书包括确认书文本,却没有正式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可以一律以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为由否认其存在法律效力呢?为防止绝对化,应当采用实践合同的特点,如果出现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形的,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但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买卖合同仍应当成立:一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履行了交付货物或者价款的义务。如果未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所载明的义务没有履行,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还未正式成立,其所载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二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是前述合同书所载明的主要义务,而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那就依然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三是对方当事人接受该当事人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但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例如,当事人依据未签字的合同履行送货上门义务时,如对方当事人拒绝收货,送货方不能指控对方违约;因为此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成立。如果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因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接受履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付款等。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注释】

[1]在买卖法特别是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往往将要约称为“发盘”、“发价”等。参见徐柄著:《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75页。

[2]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https://www.daowen.com)

[3]《公约》第16条规定,以下两种要约在生效后不得撤销:第一,不可撤销的要约。这里指要约人在要约中已经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4]该案例选自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

[5]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6]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6页。

[7]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9页。

[8]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9]这6个事项是: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者解决争端。参见《公约》第19条第2款。

[1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11]该法第7条规定:“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12]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2页。

[13]该案例选自李后龙主编:《以案说法——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