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赈灾措施

三、 赈灾措施

两汉统治者面对灾荒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并不是一味地无所作为,他们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救助灾情,实行赈灾的方法主要有:

(一) 转移灾情,异地救助。在汉朝建立之初,关中出现大饥荒,米价高涨,高祖就采用了分散灾情的办法,“令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前l15年,关东、江南地区发生大水,灾民无所为生,汉武帝下诏令“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汉书·武帝纪》),使灾区得到了粮食。

(二) 积蓄仓储,以备荒年。积储以备不虞之需是中国古代的优良传统,《礼记·王制》就提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两汉开明统治者也沿用此法,如汉宣帝就曾接纳魏相的建议:“本于农而务积聚,量人制用以备凶灾。”(《汉书·魏相传》)前54年,汉宣帝在边郡设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粮仓——常平仓,谷贱时购进贮存,谷贵时压价售出,用以“平抑粮价、储粮备荒”。在两汉时,用于积储的仓库还有敖仓、细柳仓、嘉仓、幕府仓、嘉禾仓等等,这些仓储的粮粟在赈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兴修工程,克制水旱。与水有关的灾害主要有水灾和旱灾,水害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造成的损失最大,《管子·度地》就说:“五害之属,水最为大。”从战国起,人们为消灾兴修了许多水利工程,如著名的都江堰、郑国渠等就是在先秦时代完成的。到汉代,时人继续兴建许多水利工程。汉武帝时,就先后开通渭水至黄河的漕渠,引洛水灌溉龙首渠 (57) ,以及六辅渠、白渠等。在对黄河的治理方面,最著名有公元69年的王景治河。这些工程对减少水、旱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 减缓赋刑,安定灾民。遭遇灾难,政府及时减租免赋,对灾民重建家园有重大作用。初元元年(前48年),元帝“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汉书·元帝纪》)。另外,对那些无力进行正常耕种者,政府贷给种子和耕牛,使其能按时生产。建武二十二年(46年),南阳地区发生地震,光武帝对罪犯进行减刑,令“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弛解钳,衣丝絮”(《后汉书·光武帝纪》)。

(五) 纳粮拜官,救困缓灾。灾荒来临之际,国库空虚,政府允许有钱人出钱粮买官。这种方法从秦朝开始使用。秦始皇四年,同时出现蝗灾和疫灾,秦统治者无力单独救灾,就出台了“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政策。到汉朝,这种应急之法偶尔也被采纳。汉文帝后元六年(前158年),因为旱灾和蝗灾,“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汉书·文帝纪》)。汉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汉书·食货志》)。汉成帝永始二年(前15年),关东有灾,成帝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汉书·成帝纪》)

(六) 改元祈运,心理安慰。前100年夏发生大旱,据应劭说:“时频年苦旱,故改元为天汉,以祈甘雨。” (58) 可见,统治者除运用具体的救灾措施外,有时也会使用一些神秘的诉求办法来应对灾荒。汉武帝改元以求雨,受方士的迷惑,试图以修德勤政来感动上苍,说明他深信阴阳五行这一套学说,可结果旱灾仍旧。这种迷信救灾的方法,只有一些精神的舒缓作用,并不能真正解除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