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治理”,环境自然美
自然,在老庄思想中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有实体作为根据的现实自然;另一方面又可以指道理本身的自生成性,即“自然而然”,在此意义上,它甚至比“道”还高级, (5) 所谓“道法自然”,就是指“道”之上还有一层称为“自然”并为“道”所必须遵循的东西。自然的这两层意义之间相互引发和印证,后一层更具精神性的含义是建立在前一层偏事实基础上的观念呈现。王弼继承了老庄的自然观,特别强调所谓“自然”就是事物本然自性的状态,而这种特性恰恰就是“道”“无”的本性。王弼在注释《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时从“道”的高度给“自然”下的定义是:“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老子》第二十章王弼注)天地万物正是自然本性最好的体现,其变化运动纯任自然,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天地之中,荡然任自然,故不可得而穷。”(《老子》第五章王弼注)王弼所谓“自相治理”,就是将整个的自然和人类社会都看作一个有机和谐的系统,系统内的各部分之间、系统本身与外界环境之间均存在着协调的互动关系。为了保持系统的和谐发展,就要顺应自然,避免人为破坏,使系统中的万事万物充分发展,符合自然之旨。
宇宙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具有自生成的能力,不需借助外来的干预,它们共同形成一个和谐美的整体。王弼认为,对具体的事物而言,都有其自然本性,称为“分”。在每个个体自身的系统里,其“分”处于完善的自足状态:“自然之质,各定其分,短者不为不足,长者不为有余,损益将何加焉?”(《周易注·损卦》)如果万物都能基于自己的“分”而行动,世界就不会产生混乱。对于物来说,明确一己之“分”非常重要,依据自己的“分”而行,就会远离忧患。而人为性是这种自然性的威胁,人对自然的增益都是一种破坏,“造立施化,则物失其真。有思有为,则物不俱存”(《老子》第五章王弼注)。“夫燕雀有匹,鸠鸽有仇;寒乡之民,必知旃裘。自然已足,益之则忧。故续凫之足,何异截鹤之胫。”(《老子》第二十章王弼注)对于事物来说,其自然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如凫足和鹤胫的长短,它们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但却是这两种动物自然而然之特点,它们存在的状态与其发挥出的功能达到完美的统一。依照这个道理,凫之足不能算短,鹤之胫也不能算长,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特点。如果任意强行“拉长”或“缩短”,破坏各自的自然性,只能带来忧患。
当然,从人类历史看,对自然的自足状态伤害最大的是来自政治的计谋:“甚矣!害之大也,莫大于用其明矣。……若乃多其法网,烦其刑罚,塞其径路,攻其幽宅,则万物失其自然,百姓丧其手足,鸟乱于上,鱼乱于下。”(《老子》第四十九章王弼注)“明”就是指天下之中最有权力的话语。从王弼注《老子》二十八章“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时可更明确看出,王弼虽在谈玄论虚,事实上时刻都在紧扣现实主题,他的自然观最终是要应用到人类社会之中的。因此,为了保护包括人在内整个生态系统,人类的正确做法是:“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物有常性……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老子》第二十九章王弼注)海德格尔曾说:“栖居的基本特征乃是保护。”此处所谓“保护”,并不单指使用物质的措施和手段来保护,而是一种精神意义的保护,即“把某物释放到它的本己的本质中” (6) 来对待,才能做好物我的关系。
对王弼来说,美就是合乎自然,能体现作为本体的“道”“无”的事物。这种自然,并不是消极无为的表现,而是能蕴含创造性在其中。特别是美的创造,最能体现这种自然性。最高的美就是自然界那些不加人工修饰纯任自然的东西,违反自然的事物则为丑,是否合乎自然是判断美的标准。具体到艺术创作,从创作对象、创作者、创作过程甚至到使用的媒介,都各有定性,各有自然之理,不能随意妄为,必须按照艺术的本来规律来创作,才能达到通道的目的,即“顺物之性……可得其门”(《老子》第二十七章王弼注)。最高的创造体现在那种能呈现出素朴保真的美的艺术,所谓“将得道莫若守朴”(《老子》第三十八章王弼注)。 (7) 王弼认为人类不能以自己的美恶、喜怒为标准来衡量万物、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说:“美者,人心之所进乐也;恶者,人心之所恶疾也。美恶犹喜怒也,善不善犹是非也。喜怒同根,是非同门,故不可得而偏举也。”(《老子》第二章王弼注)如果人类以自己所喜欢的为美、所不喜欢的为恶;以自己所是者为善、所非者为不善,以人类的喜好善恶观作为衡量万物的尺度,会否定万物的存在意义,会犯一种“以偏概全”的错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来对待其他生存物,以对自己有用与否来取舍自然物,这已然对自然界带来了伤害。人类应该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正视每一物种的生存权利,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