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夺”和“与”之含义
高中语文第6册教材(试验修订本·必修)《屈原列传》一文中“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这其中的“夺”和“与”,课下分别注释为“强取”和“给”,这种解释粗看似乎能讲得通,但揆情夺理,就感到有问题:起草宪令是国王交给屈原的任务,上官大夫“夺取”它干什么?这种举动不是过于莽撞且与情理不合吗?其实,在文言文中,“多”和“与”都还有另外的常用义:“夺”有“改变”之义,如“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中的“夺”;“与”有“赞成”之义,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报任安书》)。屈原写的宪令是“未定”之草稿,上官大夫看了以后觉得有的条文与己意不合(或许是故意挑衅),要求“改变”一下,屈原不“赞成”,于是上官“谗之”,这才合乎人情,顺乎事理。因此,我们说,这里“夺”和“与”应分别注释为“改变”和“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