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基础和协调行动机制的建立

四、相关法律基础和协调行动机制的建立

17年来,上海合作组织制定了包括政治安全领域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建立了包括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等多层级的会议和协调机制,确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的中远期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为成员国深化政治安全合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及机制上的保障。

(一)完善政治安全合作的法律基础

2001年6月,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明确指出,为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遏制非法贩卖武器、毒品、非法移民和其他犯罪活动,上合组织将制定相应的多边合作文件。而且,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当天,成员国即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对恐怖主义做出明确界定,确立了反恐原则及其战略,为成员国深化政治安全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后,成员国又根据形势变化和自身需要相继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安全合作文件,为扩大和深化成员国之间的安全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提供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保障。17年来,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安全合作法律文件包括以下类别:

1.综合性安全合作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7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201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中期发展战略规划》(201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应对威胁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事态的政治外交措施及机制条例》(201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2013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2017)》(2013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2016—2020年落实行动计划》(201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8—2022年)》(2018年6月)。

2.合作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的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2005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7年至2009年合作纲要》(2006年6月)、《关于查明和切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渗透渠道的协定》(2006年6月)、《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2008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200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反恐专业人员培训协定》(200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0年至2012年合作纲要》(200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3年至2015年合作纲要》(201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6年至2018年合作纲要》(201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声明》(2017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2017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2018年6月)。

3.打击贩毒、非法贩运武器等跨国犯罪方面的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非法贩运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协定》(2008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协定》(2010年6月)、《2011—2016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201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高官会议工作规则》(2012年4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2015年7月)、《2018—2023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2018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2018年6月)。

4.关于信息安全合作方面的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国际信息安全的声明》(200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2007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200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利用莫斯科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案件数据库执法平台渠道全天候联络站开展信息互助的规程》(2018年6月)。

5.关于应对流行病等方面开展合作的法律文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2018年6月)。

上述法律文件形成了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合作方面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效地协调了上合组织反恐合作的法律依据与成员国国内相关法律的关系,为上海合作组织长期开展联合执法安全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成员国的安全合作有效开展,使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安全合作法律基础更加坚实和完善,极大地提高了成员国安全合作的协调能力和效率。

(二)建立政治安全合作的协调机制

自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成员国一直在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各层级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有力地确保了政治安全合作的有序进行。上合组织不仅解决了中国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之间的边界领土以及边境地区的传统安全问题,还建立起应对威胁地区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反应和高效反恐安全合作机制,尤其加强了在情报交流、联合缉捕以及移交恐怖分子等跨国犯罪人员方面的协作。

1.元首理事会会议。系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旨在研究和制定组织安全合作的战略,批准成员国安全合作重要文件和协议。

2.安全会议秘书会议。系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的协调和磋商机制,主要研究和分析成员国所在地区的安全形势;确定安全合作方向;协调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贩毒、非法武器交易、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向元首理事会提出开展安全合作方面的建议,协助落实成员国元首峰会通过的安全合作决议等。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首次安全会议秘书会议。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举行了13次会议。

3.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系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与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负责打击“三股势力”的有关机构保持工作联系;筹备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反恐演习,组织协调成员国打击“三股势力”的缉捕和其他侦缉和调查行动;参与准备涉及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草案;收集并分析反恐机构从成员国获取的信息,建立及补充反恐机构资料库;参与建立应对全球挑战与威胁的有效机制;准备及举行学术会议、研讨会、协助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问题交换信息。自2004年1月地区反恐怖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正式启动以来,该机构已挫败数百起恐怖主义图谋。

4.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06年9月,首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深入探讨了成员国共同有效防范和惩治跨国犯罪的制度和措施,以及开展打击“三股势力”等领域的司法合作问题。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共举行了13次会议。

5.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是上合组织开展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2002年10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检察长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以“加强合作、维护稳定”为主题,围绕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机制、司法改革信息交流途径、检察官的交流与培训等问题进行广泛探讨。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总检察长共举行了15次会议。

6.国防部长会议。国防部长会议的职能是加强成员国在军事领域的合作,应对各种挑战和威胁,确保各国军队之间以及与其他强力部门之间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中的实质性协作。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国防部长在上海举行首次会议。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国防部长共举行了15次会议。

7.总参谋长会议。2011年4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武装力量总参谋长(联合参谋部参谋长)在上海召开首次会议。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武装力量总参谋长共举行了4次会议。

8.公安部(内务)部长会议。2009年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和内务部长会议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并将2010年“上海世博会”安保合作列入上海合作组织下一阶段多边安全合作重要内容。[51]

9.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2002年4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首次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共举行了9次会议。

10.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09年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首次会议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对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合作做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建立了禁毒部门领导人、高官、专家工作组三级禁毒合作机制,并成立了法律基础、缉毒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减少毒品需求4个专业工作组。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共举行了8次会议。

11.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是成员国主管机关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是上合组织边防执法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成员国在执法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合作机制。2011年12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边防部门领导人第一次会议在中国杭州举行。截至2018年7月,成员国主管机关边防部门领导人共举行了5次会议。

12.“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会议。“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成立于2005年,是上海合作组织与阿富汗建立的重要磋商机制,旨在就推动双方合作提出建议。该机制建立以来先后多次举行参赞级和副外长级会议。

(三)将联合反恐演习作为机制化的安全合作内容

自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成员国武装力量之间的联合反恐演习和执法部门的联合演练及演训已成为上合组织机制化反恐行动的重要组织部分,“联合”“协作”“和平使命”等双边和多边系列联合反恐军演和“东方反恐”“诺拉克—反恐”“团结”“天山”等执法部门的联合反恐演习和训练成为上合组织安全领域合作的机制化内容。截至2018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举行了13次双边和多边反恐军事演习,15次双边和多边执法部门的反恐演习、训练和联合边防行动。上合组织已成为保障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切实因素和现代国际关系结构的支撑。[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