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

二、我国原有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

1990年1月,根据中国当时非常特殊的历史环境,国务院颁布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各地又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外国记者采访管理规定,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对外国记者的界定。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来中国六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2)外国记者的派驻。派遣常驻记者,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实行批准注册制。批准后,该记者应在抵达七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到北京以外地区的,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组团到中国采访,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3)有关采访规定。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采访中国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到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到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外国记者和媒体不得聘用中国公民进行采访报道。

(4)采访禁止及处罚。外国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新闻司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证件的处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