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申奥承诺,树立了中国的国际信誉
按照奥运会惯例,主办国政府一般不对记者采访事项作硬性规定,记者可自行向被采访人提出申请,只要被采访人同意,采访就可进行。在奥运会期间,一些电视机构会用自备的便携式卫星转播设备进行电视转播,主办城市通常也都给予积极配合。外国记者按照IOC《媒体指南》的要求,直接向主办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入境器材清单,审查靠前,入关时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报告》(以下简称申奥报告)中对这些方面也有相应的承诺。此次“规定”出台,可以视为中国对申奥报告中有关承诺的兑现,体现了中国有信誉的大国形象。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在“规定”颁布当天,面对中外记者时表示,今后中国政府向外国记者提供的便利和协助将越来越多,这个政策不会变。因此,“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注释】
[1]本文为孟建与陶建杰合著,原文发表于《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
[2](第477号国务院令)《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网,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1692.html。
[3]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蒋效愚2005年12月15日在“北京奥运会首次国内媒体研讨会”上的发言。
[4]《奥运会记者注册报名工作启动》,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txt/2006-08/24/content_7102191.htm。
[5]北京奥组委:《希腊国务部秘书长:非注册媒体不容忽视》,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008ag/754197.htm。
[6]详见上海市《外国新任驻沪记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及采访工作指南》《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7]易剑东:《不可忽视媒体运行》,《新体育》2006年第9期。
[8]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举行中外记者会上的讲话,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