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既有事实加以承认,维护了中国法律的权威性
实际操作中,外国记者雇佣中国人协助采访、外国记者未经中国有关部门允许私自进行采访等情况屡见不鲜。这些行为被“条例”所禁止,但却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例如,中国公民对本地情况更熟悉,有广泛的人脉;在大多数突发事件报道中,如果按照原制度审批,根本没有时效性;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做得还不够,远远满足不了外国记者的需求等。因此,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被屡屡突破,形同虚设。如果不改进,既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亵渎,也不能满足与时俱进的需求。新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以上既有事实的合法性追认,从而维护了中国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实事求是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