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外国记者管理制度的缺失
总体上,由于当时极为特殊的历史环境,我国对外国记者的采访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从16年的操作实践看,我国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发挥了特有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条例”许多做法与国际惯例有相当大的差距,难以适应举办奥运会的需要,难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采访区域较狭窄。“条例”规定,采访计划必须先经各省外事办公室批准,采访中一般不得超越。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事实上,奥运会记者希望全面了解中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情况,各地也都有扩大对外交流的迫切愿望,人为划分“开放地区”和“不开放地区”,有悖双方的需求。在某些省市,外国记者想去不开放地区采访,更是困难重重。
(2)采访审批手续繁琐。之前,除上海外的大部分省市都规定了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事先必须向所在省的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6]。如此一来,不仅给外国记者的正当采访带来了繁琐的程序,如遇到重大突发新闻事件,走正常审批程序,根本不能适应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原则,也导致了事实上的诸多违规操作。
(3)采访活动限制严格。“条例”规定,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具体执行中,外国记者的采访,从申请、审批、进行等全过程,均处于外事办公室的严密安排之下,而且对采访范围、采访时间均要求事先报批,这与新闻采访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明显不符。奥运会惯例,除军事设施、政府机关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场所外,主办国一般不会对前来采访奥运会的外国记者采访区域作出限制,也无须向主办国有关地区政府部门提出采访申请。
(4)中国雇员的违规采访。“条例”规定,外国记者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任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但不能担任记者,相关实施办法更不许雇佣在华留学人员。也就是说,中国人不得在驻中国的外国媒体机构里做正式记者,没有采访权。实际上,外国媒体在华雇佣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外交人员服务局提供,难以满足需求。从目前国内举办的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情况看,外国媒体私雇工作人员的情况大量存在。按奥运会惯例,奥运会期间境外媒体雇佣当地人员协助进行新闻报道,只要对方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组委会一般会给予相应的采访许可,并提供必要证件。
(5)出入境及采访设备受限制。目前,除个别情况外,记者临时来华签证一般是一次入(出)境有效。事实上,奥运会记者在整个奥运会筹办、举行过程中,需要多次出入中国。“条例”规定,外国短期记者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从严掌握:外国记者携带器材来华时,需接待单位事先办理保函,离境时接待单位负责结案,手续十分繁琐。由于技术的发展,电视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便携式卫星转播设备进行电视转播,这些设备越来越隐蔽,一般的检查很难发现。于是,严格的限制已经形同虚设。
可见,原来的外国记者管理制度与奥运会惯例有诸多冲突之处。如果对媒体限制过严,北京2008奥运会的成功度将大打折扣。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曾不止一次说过:“媒体是一届成功奥运会的裁判。外国媒体比任何其他媒体更能衡量奥运会的成功。”[7]因此,调整管理制度,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做好媒体服务,势在必行,也是确保树立奥运会良好形象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