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下的新闻维权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如果将社会视为一个有机系统,那么大众媒介作为该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当今社会,大众媒体除报道信息、沟通情况、引导舆论、提供知识和娱乐、宣传动员等社会功能外,还具有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和社会责任。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民主与法制还需不断完善,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大众媒体具有信息传播权、舆论表达权和社会监督权,即媒体“有批评和监督社会权力组织和个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变质的权力”[1]。
在西方国家,自由主义报刊理论认为“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因此,“第四权力说”长久以来成为西方国家大众传媒对自身功能和社会责任的认定。大众媒体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监督,经过长期司法与立法实践,在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初步实现。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市对《芝加哥论坛报》案”进行判决,该判决在新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首次确定了报纸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纽约时报》对苏里文案”的判决又确立了报纸批评官员和公务人员的权利。1971年,由“专业新闻人员协会”倡议并创立的“盾牌法”保证了新闻传媒从业人员对新闻来源的保密权,防止官员利用权力控制并压制舆论。正因为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和判例,这些法律和判例为美国的大众传媒及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了他们的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权,为他们进行舆论监督保驾护航,也才使美国新闻界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西方媒体“第四权力”的社会责任和功能的理论界定及具体社会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政府和公务人员,揭露政府行为的弊端和社会不公,促使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官员遵守法律。
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大众传媒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制信息、打击社会犯罪、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法制新闻主要是以报道法制事件、传播法制信息、满足公众法制方面的知情权需求为主要功能。法制新闻对于实现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防止行政和司法腐败、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进行舆论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制新闻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经常与各种权力和权利主体发生冲突,其中主要是公开报道与司法保密制度、知情权与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从宪法的具体条款来看,我国的大众传媒虽然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但它在报道法制事实和法律事件、报道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裁决时,可以反映和代表舆论,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因此,我国大众传媒是代表我国公民实现“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载体,这使得它客观上具有监督司法的效能。我国媒体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尤其是对各种违法行为和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就是大众传媒通过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违法乱纪事实,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达到监督政府和官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