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协助刑法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

二、媒体协助刑法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

“20世纪90年代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刑事犯罪立案200万件左右,进入2000年以后达到了400万件,处在高位运行。刑事犯罪的发生是有内在规律的,带有阶段性、波动性和转移性,有的时候略高,有的时候略低。从总体来看,我国刑事犯罪仍处在高发期。”[2]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和施行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3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犯罪,当犯罪行为发生后惩罚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制日报》公布的数据,2007年我国刑事犯罪立案的数目达到了474.6万件,而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目仅在200万件左右。从这些数据来看,当前我国社会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有法学专家认为,我国刑事案件高发的根源在于社会矛盾,尤其是贫富差距扩大是刑事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比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有的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0倍,差距巨大。此外,在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务工以后,收入差距的悬殊更加明显。有些私欲膨胀但是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合法致富的人,就开始铤而走险,采用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同时,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失也使得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城市低收入者,由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缺乏特殊的劳动技能,在城市里做着最脏最累最苦的工作,但是他们缺乏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基本社会保障,这也导致了部分人内心失衡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我国的社会管理不到位也是我国刑事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不同利益群体的纠纷和纷争大量增加。如我国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兼并重组、农村拆迁征地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劳资纠纷、物业纠纷和土地纠纷;医疗行业的医患矛盾和医患纠纷常期存在;在家庭关系中也因缺乏家庭道德和责任感而导致种种家庭纠纷,等等。对于大量存在的劳资、医患、物业、农村邻里等纠纷,不少当事人缺乏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习惯,社会上也没能充分提供廉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一些民事纠纷刑事化。[3]

(一)大案破获的助推器

第一,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与关注,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其核心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在我国《宪法》第41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而我国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主要载体和表达渠道就是大众传媒。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根本大法从法律上确认我国公民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建议权。

大众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使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在云南“躲猫猫”事件、“李启铭撞人案件”和“李天一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中,案件最终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都得益于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与关注。

“躲猫猫”事件是2009年我国互联网上的热门事件,“躲猫猫”也成为2009年互联网年度网络热词。该事件导致“牢头狱霸”现象浮出水面,暴露在媒体和公众视野内。

“躲猫猫”事件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起因为24岁男青年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被关押期间,莫名其妙死亡。

2009年1月28日,晋宁县公安局通报了该事件。通报称: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李荞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经报纸报道并经过网络转载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网民觉得此事荒谬可笑,并开始用“躲猫猫”造句,“躲猫猫”一词迅速成为网络流行语。很多网民借助这一流行语讽刺公安机关草菅人命并试图愚弄人民。成年人在看守所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游戏本身就很荒谬离奇,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许多人童年时期玩过的“躲猫猫”游戏竟然能够致人死亡,这就更加令人费解。于是,一场用“躲猫猫”造句的网络运动开始在网络上兴起,并迅速引发了舆论热潮。

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09年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

2009年2月20日,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征集的网友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声称他们要求查看事件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事件真相的揭开还是必须依靠司法机关。然而,晋宁县公安局仍坚称该事件是游戏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也表示,事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事件的调查毫无进展。

由于事件的真相一直无法揭开,网络舆论持续发酵,部分法学专家和学者开始发声,质疑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众媒体和公众公布了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2009年1月28日,当事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在羁押期间,与李荞明同一监室的在押人员张厚华和张涛等人,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李荞明进行殴打,导致李荞明的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涛、普华永等人用布条蒙上李荞明的双眼,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李荞明两处骨折。在多次殴打之后,普华永对其一阵猛烈拳击,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并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李荞明死亡后,法医鉴定结论为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至此,此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这是在押犯罪嫌疑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借“躲猫猫”的名义对李荞明实施暴力殴打,导致李荞明死亡的案件。在将李荞明殴打致死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起编造了李荞明在“躲猫猫”的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故事,他们还统一了口径,订立攻守同盟,给司法调查取证制造障碍。

由“躲猫猫”事件看出,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调查出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轻率地公布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结论。作为司法机关,不仅应该追查普通公民死亡的真相,还应该向公众告知实情。然而,该事件反映了当地公安机关对生命的漠视和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此次事件,晋宁县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受到处分。这一事件也反映出晋宁县看守所的管理极其混乱,不仅存在“牢头狱霸”的情况,而且缺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该事件最终以判决看守所有关人员渎职罪和“牢头狱霸”张涛、普华永等人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束,事件中有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让看守所里的“牢头狱霸”现象暴露在公众视野和公众舆论中,是“躲猫猫”事件的巨大“贡献”。如果不是大众媒体对“躲猫猫”事件的报道,网络媒体转载后跟进“躲猫猫”事件进而形成的轰动效应,如果不是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公众压力,云南省委宣传部不会以公开方式调查“躲猫猫”,云南省公安机关也不会继续调查事件真相,那么“牢头狱霸”现象很可能长期隐匿下去,更多的李荞明可能还会死于非命。

该事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牢头狱霸”不仅在公安机关的管理监控下肆无忌惮,横行霸道,而且居然在残害无辜生命后达成攻守同盟,使公安机关“无从得知”真相。这暴露出了我国公安机关在管理制度和监控体制上的漏洞,作为看守所的监督机构,检察院也存在渎职行为,没有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这都暴露了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第二,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与评论引发社会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判决。

按照学者李良荣的观点,舆论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发表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舆论是社会大众的意见,它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作用,但是它却具有道德的、道义的、精神的力量。“不怕上报,就怕见报”,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大众媒体具有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有时公众舆论甚至胜过法律或组织纪律的处理。所以公众舆论对于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可以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新闻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利,它的法律依据来自《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李启铭撞人案件”“药家鑫杀人案”“李天一案件”等都是由于大众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持续报道与介入,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进而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强大影响力,因此舆论对于公共权力和社会生活可以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2010年10月18日,猫扑网上的一篇帖子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截至当天傍晚,网络点击量已达143万。这篇帖子描述了一起校园车祸。当时网贴是这样叙述的:2010年10月16日晚9:40左右,两名正在玩轮滑的河北工商学院女生在河北大学新区易百超市的门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被撞的两名女生是河北工商学院大一新生。发帖人描述了当时的情景:肇事者驾驶的小轿车车速很快,时速大约80到100千米。一名女生顿时被撞飞,但这辆车在撞倒人后并没有减速,后轮还从一名女生的身上碾过。帖子描述道,这辆车的驾驶者在撞到人后,想继续行进并从大门口逃跑,现场目击的学生中有人自发去拦住这辆车,也有学生打电话报警,最后在学生的协助下学校保安将肇事车辆拦下。肇事者下车后,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歉意,埋怨着,“看把我的车给刮的”,并跟学校的保安说:“我爸是李刚!”不仅如此,他还叫嚣:“有本事你们告我去啊!”

这个网贴中描述的肇事者李启铭不仅没有对死者的死表示自责和歉意,还叫嚣“我爸是李刚”,这一言行迅速点燃了网民的愤怒情绪,此事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猫扑网最先发起了名为“‘我爸是李刚’造句大赛”的活动,许多网民将我国古典诗词中的名句进行改编,形成了一场“我爸是李刚”的网络“狂欢”运动。“我爸是李刚”也迅速成为2010年网络最火最潮的流行语。

但是,据当事人回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启铭和其父李刚曾经和河北大学保卫处的处长一起吃过饭,保卫处处长对李启铭有些印象。在肇事现场,保卫处处长问李启铭是不是李刚的儿子,李启铭回答“是,我爸是李刚”。有学生听闻此事后,觉得学校和公安机关一定会包庇李启铭,不会给死者们一个交代,义愤填膺的他们就发表了网贴。

由于事件的持续升温,2010年10月21日,中央电视台独家采访了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李刚在采访中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恳道歉,并深深鞠躬。采访中李刚多次哽咽,不能自已。

10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为由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启铭。保定市公安局也表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1年1月26日,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时到10时40分,持续了1个小时40分钟。这次庭审的旁听者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河北大学的师生代表及部分群众,庭审比较公开透明。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该案的判决结果。

3天后,即1月30日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望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当时李启铭的车速达45~59千米/小时,远远超过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千米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李启铭案件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运输肇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使我国司法机关处于公众的舆论监督之下,这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是有益的。但是,大众媒体不能替代司法机关执法,更不能试图制造舆论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在“药家鑫案件”中,我国部分媒体的表现就存在“媒介审判”的倾向。

“药家鑫案件”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当晚10点30分左右,药家鑫驾驶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不慎将行驶在前方骑电动车的张妙撞倒。张妙被撞倒地后,眼睛还盯着药家鑫轿车的车牌号。药家鑫担心张妙记住他的车牌号以后找他麻烦,从后备箱掏出尖刀捅刺张妙的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将张妙杀死。在仓皇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22日,当地公安机关找到药家鑫询问,张妙被害是否是他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23日,在父母的陪同下,药家鑫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张妙的家属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被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也通过微博和其他媒体发声。公众舆论强烈谴责药家鑫恶劣残忍、灭绝人性的行为。

2011年3月23日9点到12点50分左右,“药家鑫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药家鑫的亲属、受害人张妙的亲属以及近400名在校大学生到达了庭审现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药家鑫进行了指控,受害人张妙的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要求法庭从重追究药家鑫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药家鑫对罪名与案件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称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称他的行为为“激情杀人”,请法庭酌情量刑。庭审现场,公诉方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捅刺张妙的作案刀具、带血的裤子等。庭审还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共捅了张妙6刀。此案中,“药家鑫的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成为这次庭审焦点。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药家鑫案件”的判决过程中,网络充斥着很多非专业、非理性和违背法治精神的舆论,甚至不惜制造谣言,如“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药父是军方蛀虫”等谣言。有些舆论为了吸引受众眼球,罔顾事实,引发网民“狂欢”式围观。这些谣言引发的舆论风暴,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很明显。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不拒斥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也不排斥微博等新媒体或公众舆论对审判是否符合公正的监督,但这不意味着网络舆论或微博舆论可以僭越司法程序而对罪犯进行量刑判决,以此来实现所谓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律至上,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独立判决案件,不受任何政治势力或利益集团的干涉,当然也包括媒体的影响。大众媒体和公众对案件的判决有表达权和批评建议权,但是量刑判罪应当由法院依法裁决,媒体不能越位。“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律至上,除了司法机关外,微博或网民对案件的判决没有发言权,量刑判罪应当由法院依法裁决。”[4]

在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与关注中,要注意避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但有时与司法独立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媒介审判”负面作用明显,它不仅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容易以非理性、道德和情感等因素影响和干预司法审判。“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5]因此,媒体在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该极力避免“媒介审判”。大众媒介在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角色定位,必须秉持新闻专业主义,保持新闻的客观中立,避免过度的舆论压力和新闻炒作干预司法公正和独立。

第三,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案犯的拘捕过程中,大众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促使民众了解案情并积极参与举报,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有利于案件的顺利侦破。

大众媒体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承担着信息发布和社会动员的角色。在“周克华大案”中,大众媒体的信息发布实现了一场全民总动员,使得犯罪分子无所遁形,最终被击毙。

2012年8月10日,“8·10枪案”发生后,重庆警方共出动警力4万人进行搜捕。但是,跟4万警力相比,对周克华造成更大威胁的,是散落在大街小巷的186万份通缉令,还有报纸、广播、电视上铺天盖地的报道与通缉令。一时之间,周克华成为重庆这座拥有3000万人口的大城市中公众辨识度最高的人。据媒体报道,在周克华藏匿和逃亡的92小时内,警方一共接到了700多个举报电话。

击毙周克华后,重庆警方总结了这次案件顺利侦破的关键,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动了人民群众,通过报纸和网络发布公告,并在街道、小区内广泛张贴通缉令。同时,在电视台连续滚动播出通缉令。在搜捕周克华的4个昼夜中,重庆警方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网络,公布周克华的基本特征和举报电话,并悬赏50万元,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正是群众提供的700余条线索,协助警方将抓捕行动定位精确,再精确。

从周克华被通缉到被击毙,只持续了92小时,案件侦破的关键就是利用了大众媒体的广泛影响力,进行了有效的社会动员。大众媒体在“周克华案件”中,充分发挥了社会动员的作用,通过大量报道形成了公众注意力和情绪的凝聚,将社会资源迅速动员起来。

近年来,我国暴力恐怖犯罪也是愈演愈烈。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了8个歹徒砍杀无辜群众的暴力恐怖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0多人受伤;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站南站出站口发生爆炸,恐怖袭击造成1人死亡,79人受伤;5月22日,恐怖分子驾驶2辆无牌汽车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冲撞群众,造成30多人死亡;7月28日,新疆莎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多名歹徒袭击派出所和警察,造成数十名维族和汉族群众伤亡。

一系列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不仅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也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2014年5月25日,公安部决定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人民群众对于暴力恐怖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这一举措大快人心。打击暴恐专项活动重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将暴力恐怖犯罪扼杀在萌芽中。这次打击暴恐活动专门设立了群众举报热线。

正是由于我国媒体的宣传报道,2014年8月2日,新疆和田才会出现3万群众自发围堵暴徒,形成群众性反暴恐、维护稳定的场面。

(二)社会稳压器

大众媒体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充分反映各方意见,做到事实和观点的一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利益的博弈,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此外,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加大和部分垄断行业及强势利益集团对民众利益的损害,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情绪。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就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明证。

社会稳定是国家安定的前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新时期,新闻工作者必须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媒体不能只顾发行量、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等而忽略社会责任,一味炒作新闻,追求轰动效应,吸引受众眼球,而不顾及新闻事实和真相。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报道新闻事实,在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新闻背后的真相。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海量信息,大众媒体还要帮助公众进行选择和分析,解读事件背后的意义和价值,尤其要关注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事,充分反映各方意见,做到公正、客观和中立,做好社会舆论的稳压器。

在湖北巴东“邓玉娇事件”中,一些媒体不仅没有稳定社会舆论,反而将事件作为吸引受众眼球和公众注意力的砝码,使案件的侦破和判决受到一定影响。

2009年5月10日晚,3名男性消费者在湖北省巴东县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宾馆服务员邓玉娇进行骚扰和挑衅,邓玉娇受到刺激后,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和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经过调查,这3位消费者为巴东县野三关镇镇政府的3名公务人员。被邓玉娇刺死的那名工作人员叫邓贵大,时年44岁,是野三关镇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伤者叫黄德智,曾经担任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2009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当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网络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即“民女刺官”,大多数人为邓玉娇叫好,觉得死者罪有应得。就因为死者邓贵大是巴东县野三关镇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所以导致许多网民长期积压的仇官情绪爆发。邓玉娇案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阵文学创作的“狂欢”,如《玉娇曲》《浪淘沙·咏娇》《邓玉娇传》《邓玉娇列传》《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和《生女当如邓玉娇》等大量赞美她的诗词、传记作品,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如果排除当事人的公务员身份,“邓玉娇案件”应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大肆炒作,成了“淫官调戏民女,民女愤而杀官”的典型官民对立剧情。这种渲染和炒作,罔顾事实和理性,不利于社会舆论的稳定。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多种原因,跟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大众媒体在对具体案件归因时,应该牢记社会责任,不能激化社会矛盾。我国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报道邓玉娇事件时,往往将邓玉娇美化为“正义烈女”,将3名公务员丑化为“腐化淫官”,用戏剧化因素强调双方的对立,强化民众的仇官情绪,这使得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成为官民对立的典型事件。“在进行犯罪归因时,要避免将犯罪动机扩大化,上升为各种‘社会问题’‘体制问题’‘社会不公’等,以免引起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同情或认可,为一些人发泄负面情绪提供心理诱导。”[6]

(三)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

大众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引发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的关注与讨论,促使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孙志刚事件”的报道和关注导致了我国实施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同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因为大众媒体的报道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此外,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废止,就是因为我国大众媒体对“习水嫖宿幼女案”报道后引发了来自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强大舆论压力,促使立法机关做出回应。

2007年10月,贵州省习水县妇女袁荣会在当地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14岁的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三人商议,袁荣会负责提供卖淫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和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并带到袁荣会处卖淫。嫖客支付的嫖资,由袁荣会、刘某及男友按照三七比例分成,袁荣会得嫖资的30%,刘某及男友得嫖资的70%。三人达成协议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将近10个月的时间里,刘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学或下晚自习期间守候在学校附近,用如果不从就打毒针、拍摄裸照散播等威胁手段将11名女生带到袁荣会处。在这11名女中学生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3名。

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声称女儿被强奸。2008年10月底,当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袁荣会被依法逮捕,刘某及其男友因未成年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少年管教,7名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其中公职人员5名)被依法批准逮捕,10名嫖娼人员被治安处罚,1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收教。

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然而,此案的宣判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根据不同的罪名,量刑的标准和差距也很大。部分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者认为,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满14岁且被人强迫,就应该定为奸淫幼女罪。

在我国《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15年。按照此法,只要在强奸幼女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构成性交易的事实,就可以以“嫖宿幼女罪”逃脱“强奸罪”的制裁。因此,“嫖宿幼女罪”逐渐成为我国的“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法律的完善,与我国媒体对“习水嫖宿幼女案”的持续关注与报道有关,它让这项法律置于公共议题和公众议程中,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公众开始关注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和幼女的人身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法学专家和学者们的关注,最终使得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始重视这一法律漏洞,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问题进行了法律完善。

(四)制止破窗效应

随着数字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再独大。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科技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人人皆记者,人人皆媒体”的自媒体时代应运而生。然而,在自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网络谣言也层出不穷。因此,传统媒体尤其是权威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可以制止社会破窗效应。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公众对一些社会问题存有焦虑和不满情绪,对社会管理部门持有非常敏感的“习惯性质疑”,一些事件政府或当事者处理不当,极容易形成“破窗效应”[7]

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进行了一项著名试验,他的试验对象是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他将一辆汽车停放在一个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汽车则停放在相对比较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杂乱社区的那辆汽车,他故意摘掉车牌,打开顶棚,结果这辆汽车当天就被偷走了。放在中产阶级社区的那一辆,停放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他用锤子在那辆车的玻璃上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只过了几个小时,这辆车就不见了。根据这项试验,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联合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效应”证明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可以对其产生强烈的暗示作用和诱导作用。我国媒体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报道、关注与不断跟进,都在传递一种信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信息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有更多的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造成犯罪猖獗,社会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