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期立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新的要求。指出人大立法工作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强化以立法协商为主的人大协商。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二十大报告关于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指导新时期人大立法工作,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纲领性文件,对指导宁夏立法工作、对照查找立法工作差距具有重要意义。与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相比,宁夏立法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1.立法草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线,立法质量也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只有良法才能达至善治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良法以及公民对法律的服从。中国古代也提出法令简约、公正无私等要求。由此可见,对高质量立法的追求,是古今中外法治实践的永恒追求。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地方立法质量稳步提升,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立法质量不高的背后,实际上折射出宁夏法学研究、立法人才、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实际上,立法人才不足是制约宁夏区市两级人大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而法学人才的不足则直接与法学教育的水平密切相关。从制度机制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中法学专业人士的不足,直接影响到立法评议、立法草案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立法质量。从宁夏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看,部门立法仍然是立法的主要形式,从立法动议到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到立法后评估,社会参与度不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少,立法联系点作用发挥有限。社会即使有参与,往往也是形式大于内容,缺少实质性的参与。
2.立法创新不足,影响了立法的时效性
立法创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立法规范创新,另外一个方面是立法体制机制创新。这两个方面的创新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有时直接决定立法创新的水平。宁夏立法创新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民族地方立法权运用不充分,没有充分发挥民族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同时,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立法中,争取全国人大授权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能够发挥授权立法先行先试的功能,致使“先行区”“试验区”等的建设因为缺少创新规范支持而无法实现制度突破,影响了先行区、试验区建设的质效,削弱了地方立法对改革开放的引领功能。(https://www.daowen.com)
3.地方立法的体系化、协同性有待加强
地方立法是一个规范体系,除地方立法外(地方立法也有多种规范形式,如条例、决定、办法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就是要解决立法内部的自洽性不足问题。近年来,宁夏加大了对原有地方立法的立改废工作,推进了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之间、立法与部门规章之间、立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一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特别是区级人大立法与设区市人大立法在立法内容上如何强化沟通协调、建立相关机制、解决重复立法、突破立法边界问题,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4.存在重立法轻执法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近年来,宁夏两级立法机构从立法数量来说并不少,但立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许多立法,特别是设区市立法存在一立了之的现象,立法后评估滞后,执法检查还没有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影响了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