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公共法律服务应由政府承担”的定势思维障碍

(一)存在“公共法律服务应由政府承担”的定势思维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国有企业承担了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应,市场似乎被认为是只趋利的,无法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投入与收益又是分离的,购买方和消费方都无法支付市场对价,公共法律服务又被认为不是必需品,不能产生价值,市场主体无利可趋。这一观念形成恶性循环:律师以市场律师服务价格衡量公共服务报酬,被动进入公共法律供给后选择投入少部分精力甚者不投入精力;实际消费者村居民法律意识弱、法律需求模糊、支付能力不足与法律服务“高额市场价格”间双向不匹配,在被迫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时表现出无需求、不信任,双方都无法在这一服务过程中实现价值。当律所掌握了较大的自主定价权,再以变现来衡量社会责任,公共法律服务将流于形式。当村居民以搭便车的心理享受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供给将止步不前。要明确的是,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价格必然远低于市场平均服务价格,律所、律师、公民都是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责任主体,应该对服务提供者给予更高的期待,激发公共法律服务的职业荣誉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