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优刑事检察,突出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审慎办理的理念

(二)做优刑事检察,突出对涉民营 企业犯罪案件审慎办理的理念

一是完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织。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由检察部门负责经济犯罪的专门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可以聘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以“专家”或者“检察官助理”身份,参与案件办理。同时,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积极“走出去”,深入企业了解犯罪背后的动因,为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运用和做出决定提供参考。二是建立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全覆盖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要不断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的覆盖面,探索符合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特征的认罪认罚从宽办理方式。三是巩固扫黑除恶成果,继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办案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培植土壤。同时,将工作的重点积极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针对“套路贷”及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侵害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予以严惩。四是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在审查逮捕阶段,把民营企业及其自然人主体涉嫌犯罪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作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因素之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运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民营企业涉嫌特定罪名的企业单位犯罪行为,经合规调查评估整改,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