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四)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司法改革经过多年推进,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是司法机关和政府关系方面,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面临的一些新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予以关注。比如法官员额体系与公务员体系,从现有制度设计看,是两种管理体系,但对退休后的待遇却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除法官、检察官后顾之忧。再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中也存在省级财政与各级司法机关的对应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是一对一(区财政对高院)还是一对多(区财政对各级司法机关),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优化制度设计,方便工作,提高效率。二是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方面,特别是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如何落实法官、检察官审判责任制,保障司法权规范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同的做法,有些地方以案件审理“把关”为名,强化了庭长院长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权。如何看待这些现象,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权运行规律的认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权运行体制机制。三是司法公信力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执行难、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都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有呼声、社会有需求,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司法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的工作要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