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不完善

(五)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较为零散,还不成体系,缺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一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购买内容、形式较为单一。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三是部分党政领导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部门协调不畅。四是公共法律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虽然设置了大量量化指标,但是仍存在形式性指标。五是公共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政策措施不够,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