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文本体现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文本体现

2020年11月25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作为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层面的基本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由政策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根本目标,在第一条规定下来,并在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都有明文强调。此后通过的诸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规定。如2021年11月30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长城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长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长城文化,增强公众的长城保护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2年1月23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延续黄河文化根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造彰显黄河文化、展示黄河文明的重要窗口。”2022年7月29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保障基本、优质均衡、共建共享、服务公众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在逐步渗透进入包括文化传承、公共服务在内的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作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指导地方民族工作立法。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可谓重大进步。因为,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在2018年实现了“中华民族”入宪,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迄今为止还没有将“中华民族”乃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律。以至于虽然有学者强调“中华民族”入宪对于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 [4],但仍然有学者认为《宪法》中有关“中华民族”的规定只是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法理基础 [5],还需要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法律概念的地位。从这一点来讲,自治区层面的地方立法可谓走在国家立法的前面。但从立法的内容以及落实,不得不说我们在依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先行区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