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意蕴
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走到了尽头,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的绿色发展昭示着未来。”加快发展方式向绿色转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黄河流域承担着生态安全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责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高质量发展既是经济增长方式和路径的转变,也是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过程。高质量发展应以保护和治理为前提,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构建具有宁夏特色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在法治化国家的背景下,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贯穿于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国家战略、政策规定的推行,为黄河流域的生态治理、经济发展提供了指导。但“软法之治”无法代替立法的作用以进行保障工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需要正确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同时,通过地方立法等方式构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流域立法机制,以法治方式协调多方利益,保障黄河流域利益平衡,实现流域的高质量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在法理层面看,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道在于谋求发展的权利。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需要重新审视“发展权”。发展权不仅是单一的经济发展权利,其外延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共同发展。当前,无论是生态保护还是法治发展方面,先行区建设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地方立法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缺乏法律保障;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生态环境普法力度还需加大,覆盖面、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等。其中,黄河流域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性法律的缺失,是黄河流域生态化与法治化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加强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建设是进一步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黄河生态保护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立足宁夏黄河流域的自身发展实际,积极适应新时代生态保护思路,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下生态保护的核心要求,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法治贡献,提供更强法治支撑。
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立法,必须以生态系统整体性理念为指导,重视流域资源保护的整体性和跨区域性。现行《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立法权限有利于市域层面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规体系。协同治理立法,即构建黄河流域内区域与区域之间“互益与互助发展、协同与合作治理”的关系,需通过区域协同、区域合作治理以及区域间利益补偿等制度设计和区域立法协作以实现区域经济利益的相对均衡化。制定黄河流域地方立法,不仅要解决不同黄河流域存在的各种生态保护问题,还要以生态保护与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解决沿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现状,同时兼顾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区域利益和国家利益,提升全流域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