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改革中检察院改革和法院改革步调不一致
2026年02月26日
(二)跨
行政区划改革中检察院改革和法院改革步调不一致
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中,检察院和法院的改革各有侧重,但在总体上应当协同推进,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改革不同步,沟通协调不足等问题。2020年12月2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明确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辖区14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泾源县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
行政检察监督管辖与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未实现对应。2022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由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银川市辖区一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通知》,决定按照行政检察监督管辖与法院审判管辖相对应原则,由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银川市辖区一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行政区划改革中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因“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职能的增加,争取到相应的编制,设立了宁夏全区唯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是对应的银川市铁路检察院力量未得到补充,不利于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