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供需匹配度不高

(三)公共法律服务供需匹配度不高

在公共法律供求关系中,供给主体(政府、第三方)供给单一,需求主体(公民、组织)需求模糊,存在供给者、需求者缺陷,供需匹配度不高的问题。比如,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目前基本由政府单项确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特殊群体保护等民事法律领域,行政、经济等领域基本不涉及;现有法律主体如法律援助、法律明白人、社会工作者皆存在身份重叠,却在不同的制度、工作机制下有不同的任务;部分街镇、村(居)法律服务站点所提供的服务仅是简单的法律咨询,且咨询服务人员法律知识背景较为单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还不够明晰,无法解答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要求;一些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仅仅以完成当年度工作任务为主要目标而开展,部分法律服务主要结合党建活动开展,没有把法律服务真正融入进去,实际两张皮,无法真正做到惠民利民;一些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表达不充分;社会层面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遇到涉法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法律服务,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