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权力边界,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的融合

(二)理顺权力边界,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的融合

1.理顺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

乡镇一级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位,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中有原则规定,即两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后者协助前者开展工作。适度的指导和协助,有利于推动乡村法治化进程;而过度介入,则影响各自职能的发挥。由于该法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关系的界定比较抽象,相互关联的相关权力不具体,需要对此加以明晰,以厘清两者的权力边界,克服不当介入或依靠,更好地发挥法治与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https://www.daowen.com)

2.弘扬优良乡风民俗,厚植乡村德治基础

法治社会的内生动力来自于民众对法治、德治规则的认同和信仰,也来自于民众的理性自治。为此,可发掘地方特有的优秀民俗文化、乡土文化,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乡村能人或文艺工作者与法制人员合作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激发农村法治正能量的积淀,鼓励深受农民欢迎的合法乡村民间社会组织在基层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参与乡村治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