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多元治理效能
2026年02月26日
(三)优化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多元治理效能
1.落实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倡导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推动了各地建立诉调对接机制。2021年4月宁夏司法厅印发《关于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建设的通知》,并与宁夏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积极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司法所、派出所品牌,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对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除继续发挥司法行政力量在纠纷调解中的显著作用之外,还应统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在查办行政违法案件中,适应群众的需求,善于将行政执法与消除隐患和矛盾化解结合起来,实现源头治理,共同夯实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https://www.daowen.com)
2.规范村级事务“小微权力”制约机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央政策,村干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防止部分村干部出现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任性”行为,有必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可以推行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流程”并及时公布,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二是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党委领导下,选拔群众威望高的村民担任监督员,除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监督之外,适当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客观调研分析,让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村级权力行使效益的标准之一,及时依法调整乡村治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