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职责
2026年02月26日
(一)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是政府的职责职能,但不是政府的专有职责,社会组织、律师亦有责任,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必须寻求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合理定位,即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财政补贴和市场资金支持并行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一是要按照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责内容及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政府可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对于社区矫正、执法等具有公权专属性质的法律服务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不得纳入购买目录;对于普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应当限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对于如法律援助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具有公益性质、但是难以直接提供的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加强培育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主体,让其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政府履行好监管责任。二是宁夏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宁夏民族地区特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委托“法律明白人”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