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
管理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绝不是要对标市场价格供给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扭转“公共法律服务是扶贫”的观念,跳出“参与竞争的主体单一”而不敢充分监督考核的怪圈,加强对服务承接方供给过程的管理。一是要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与购买服务方式的规范限制,确保源头上合法。二是完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程序规范。要做好购买前评估调研,掌握承接服务主体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等信息,让优质资源进入公共法律服务中。采取磋商、竞价等购买方式的,要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三是合理确定服务购买主体与服务承接主体之间的指导框架,既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对承接主体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又要给予服务方专业服务的尊重,避免下压行政性事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