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约束,构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监督实施机制

(六)强化监督约束,构建服务保障民营 企业发展的监督实施机制

一是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相结合,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在与民营企业人士的正常交往中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规定要求,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与司法办案相结合,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在司法办案中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坚决杜绝接受民营企业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好处。三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与司法决断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决断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监督活动的相关规定要求,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建议、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过程,以及对其他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