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人员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理论共识尚有不足
2026年02月26日
(一)司法办案人员对“民营
企业”概念的理论共识尚有不足
关于民营企业的概念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概念。事实上,我国《宪法》条文按照所有制形式区分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但没有专门的关于民营企业的条款。2020年以前,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主要出现在立法机关的有关决议、司法解释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党内法规、团体规定、行业规定中,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规定且缺乏认定标准。2020年1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民营企业”概念。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能形成共识的结论是: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以及民营经济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但对于民营经济包括哪些形式和民营企业具体包括哪些类型,仍然没有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的认定仍然存在困境,比如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民营企业?从《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看,《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中,因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是从自然人延伸出来的。而且《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条文,将“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并列,体现了其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在语义上,将个体工商户解释为民营企业,超出了其所能涵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