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立法质效,地方立法服务改革开放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受制于立法质效,地方立法服务改革开放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是立法对改革开放的引领带动能力不强。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在分析区情时,提到开放程度不高是宁夏最大短板。开放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而是体现为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其中地方立法居于核心地位,宁夏开放程度不高恰恰反映出地方立法开放程度不高,引领作用不强。二是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地方立法,以法治引领改革发展能力不足。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善于把党的领导,通过人大立法,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在这方面,宁夏的地方立法还有较大改进空间。三是立法质量不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宁夏立法质量不高,既有立法人才不足导致的立法能力不强的问题,也存在立法体制机制不完善,人民群众和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四是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普遍不强,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专门委员会人员中法学背景人员偏少,结构不优,法治人才稀缺,急需补充提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