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化的制约因素及路径优化研究
白 杨
作者简介 白杨,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https://www.daowen.com)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满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的法律保障服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就建设法治宁夏、全面依法治区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新时代要求。公共法律服务属于政府的公共职能,政府具有供给责任,但是政府本身不具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队伍(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律技术人员不以私主体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往往以通过购买社会法律人才服务的形式供给法律服务,如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员等。虽然政府已经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过程中,遗憾的是,市场化的竞争优势还未能激发出来。宁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迫切要求推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市场化改革。